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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的蓬勃发展对监管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2017-08-01 CF40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本文系“金融四十人(CF40 VOICE)”专栏文章,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授权华尔街见闻独家发布。本栏目基于CF40的大量内部成果,针对宏观经济、金融和国际领域的焦点、重点问题提供专业分析。本栏目所刊文章以匿名形式呈现,不代表CF40及其成员所在机构意见。


近些年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业务规模持续增长。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但是,当前不同监管机构“下辖”的资管产品的标准并不统一,产品形态多样,这可能是风险的源头之一。鉴于此,监管层正努力统一资管产品的规制,树立资管业务监管的新理念。 

多维度观察资管业

对于资管业务,不同的从业者会有不同的看法。银行资管方就可能倾向于认为,银行做资管业务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客户需求的倒逼。

一方面,倒逼来自零售客户。现在零售客户的财富管理意识已经觉醒,不能总把钱趴在银行做存款,其实做存款对银行来说利益是最大的,但如果银行不提供理财服务,客户就会从银行体系内流失。

另一方面,倒逼来自企业融资客户,其背后根源是中国的融资结构。在中国的金融结构中,和其他国家明显不同的是,90%的资产都集中在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法又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做股权投资。也就是说央行通过货币政策放出来的钱,经过银行出去以后就全是债券。

对于监管层屡屡诟病的通道和嵌套等弊端,银行资管方认为,没有银行会主动想去嵌套产品,因为嵌套之后资金链条拉长、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随之提高,也没有银行想多支付其他机构的通道费用,但规则限制导致银行不得不如此。

而更小众一些的市场私募机构就可能更加强调资管业务的金融创新属性。毕竟,资产管理在中国发展的原因之一是传统金融业务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中国的银行存在资本流动性限制和刚性兑付的要求,同时还需要保持稳定,所以银行只能投资于低风险和极低风险的产品。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业务创新,市场中出现了多样化的需求,经济中也出现了中风险和高风险的资产。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能依靠补充类金融机构提供,如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这种观点强调了资产管理等金融创新的正面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中国现在面临的市场和监管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要考虑前瞻性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监管收紧。

监管难题

在这样的市场里,统一监管规制最难的其实是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也有不同的业务模式,统一业务模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只能尽可能在法律关系上做到一致。比如明确机构和谁打交道,和什么规模的机构交道,机构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责任就需要在各个方面落到实处。

此外,监管部门要兼顾多个目标,而很多目标之间又存在利益冲突。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既要负责货币稳定、金融稳定,又要负责经济、行业发展,还要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目标间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应该考虑的是,是否不应该赋予监管部门这么多的目标,只需抓住最根本的两条目标:“保障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即可,行业和市场发展不应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但现在,政府或隐性、或显性地赋予其这样的责任,监管部门就必须去做,这就造成,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强调这个目标,而在另一时期又强调其他目标。

监管新考量

对于监管层来说,资产管理是个较新的事物,要求监管每步都踩准节奏很难实现。创新一定要由微观主体驱动。监管不太可能驱动创新,也不应该驱动创新。因为监管的立足点是出台规范性的政策、措施,从而使这个新生事物向正确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除了当前的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制外,监管层仍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自从债券市场上一轮波动之后,基金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关联度紧密提升,比如,一些公募基金纷纷踩雷东北特钢违约债券。

当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和债券市场波动较大的时候,就会对资管行业造成威胁。因此这些市场关联度的影响应成为监管层下一步研究的问题。过去,监管机构习惯并擅长于监管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对真正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市场关联性的监管并不像前者那样熟悉。

监管法律应该定期修订。我国涉及到金融业的修法周期太长,现在沿用的还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法律,至今没怎么修订过,而澳大利亚、加拿大每两年修订一次,如果中国也能这样,就可以定期把新的内容修订到法律中,有利于监管。关于理财产品的监管法律,我国从2003年或者2004年开始着手制定理财产品的监管法律,然而至今理财产品都没有法律地位。立法进程如此缓慢,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从长远来看,原则监管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按照有利于市场创新的监管模式,监管应该遵循原则导向,原则导向是高于规则导向的更高水平的监管。对于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制定得清清楚楚,可以按此监管,规则之外的市场行为就无法判定如何监管,如果按照原则导向监管,超过原则之外的行为如何判定,非常考验监管人员的素质水平。但是,无论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原则监管都不容易实现。但从长远看,原则导向将有助于平衡市场创新和监管的关系。

注:本文取材自近期的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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